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郭文婧:“禁止未成年人整形纹身”全国立法更好
发布时间:2012-06-10 08:32:06       信息来源:互联网

   正在制定中的《广州市未成年人保护规定(草案)》拟规定"禁止为未成年人进行纯粹美容性质的整形手术和纹身。"给出的理由是:一方面,手术对青少年的身体造成不利影响;另一方面,这容易导致未成年人自身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异态扭曲。(《广州日报》6月7日)

  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加入了整形和纹身的"大军",整形的低龄化趋势愈演愈烈。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复杂的,家庭、学校、社会都有责任,但另一方面也说明当今的未成年人对"人造美"、"人造异"更具宽容,他们自身也更敢于追求美丽与个性。但无论如何,未成年人的审美观还正处于形成之中,没有定型,过早过分注重自身容貌的现象,是不正常的。在未成年人的保护工作中,确实应该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以教育和引导。

  应不应该立法禁止未成年人进行纯粹美容性质的整形手术和纹身,世界各国有不同的做法,多数国家都或多或少有一些限制性的规定。意大利是立法禁止的,今年,意大利政府就出台了一项新的法规,禁止未成年人隆胸整形,如果整形外科医生擅自给未成年人隆胸,将被罚款20000欧元,并停工三个月。美国、德国的法律要求未成年人整容必须征得监护人的书面同意,并与医师签订书面协议;泰国法律还要求未成年人必须在父母陪同下做整容手术。

  广州拟立法"禁止为未成年人进行纯粹美容性质的整形手术和纹身",出发点无疑值得肯定的,也是符合世界潮流的。但是地方立法,似乎不是非常妥当。一般来说,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,主要是调节纯属于本地方性的事务,但未成年人进行纯粹美容性质的整形手术和纹身,并不是广州特有的,其背后的原因也不是广州单一的因素,如果仅仅是广州立法禁止,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,广州不能进行可以到其它地方进行,还可能在某些时候影响广州未成年人在全国的竞争,比如艺校招生。

  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制定,也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行政法规和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。我国《行政许可法》第十六条规定:"规章可以在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范围内,对实施行政许可作出具体规定。"我国《宪法》规定,凡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,必须由全国人大制定法律。国家和广东省的立法都没有对未成年人整形纹身现象进行规范,广州独自立法禁止,则有侵犯未成年人和美容整形机构合法权益的嫌疑,有违法治精神和《立法法》有关原则。

  从保护未成年的角度,对未成年人进行纯粹美容性质的整形手术和纹身加以规制,确实应该提上立法日程。但广州的地方立法,擅加禁止性的规定,是不妥当的。对广州来说,应该做的,一方面要呼吁全国立法,另一方面,在全国还没有立法的情况下,最好是采取更多措施,依靠整形机构、家长、社会等各方面共同的努力,引导未成年人正确对待整形纹身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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